四、建筑防火 1、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建、扩建; 2、严禁采用易燃、 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厂房、仓库、员工宿舍; 3、严禁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或做隔热保温层; 4、严禁在厂房、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 5、建筑内的加工、储存等不同使用功能部位之间应采用不燃性实体墙进行防火分隔; 6、与周围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得占用; 7、消防车通道应设置明显标识标线,严禁占用,保持畅通; 8、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畅通,生产经营期间不得锁闭、封堵、占用; 9、人员密集的厂房、仓库、员工宿舍外墙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10、除按国家标准需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外,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厂房、仓库,应设置独立式感烟探测器、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消防软管卷盘; 11、设置洁净厂房的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对于全封闭的洁净生产车间,要设置永久性的便于辨认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车间出入口处应安装应急照明灯具和安全出口指示标志,封闭的玻璃安全疏散门应配置破拆工具。 五、火灾危险源控制 1、易燃可燃物品仓库、堆场、生产加工车间、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冷库、用油用气用电及明火作业工段等重点防火部位应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2、电气线路严禁私拉乱接,并应按要求穿管保护;由专业人员定期检查、检测照明灯具、开关、插座、电气线路、设备;工作结束时,应切断场所内非必要电源; 3、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4、冷库内严禁拉设临时线路,固定安装的电气线路应穿管明敷,照明灯应具有防潮性; 5、员工宿舍应设置严禁吸烟标志;规范安装电气线路,严禁违规使用电热毯及电热水器、电饭煲、电炒锅等大功率电器; 6、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履行动火审批,落实现场监护人、圈定施工区域、配置消防器材,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7、严格员工管理,生产、储存区域内禁止吸烟; 8、加工生产区域内严禁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中使用酒精、燃料油、危化品、油漆等危险物品时,应严格控制使用量(不超过一天的使用量),危化品暂存区与高温作业区保持安全距离; 9、使用油、电、气和明火的工段在生产期间必须现场监控,采用必要的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保护设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控制加热温度和时间巡查,现场配备足量的消防器材; 10、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集中存放,生产设备、电气设备、使用热源设备周围应保持清洁,0.5米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 11、可燃原材料生产加工等工艺要对静电导除设施定期检测;定期清理照明装置、发电机、机械设备等热表面的可燃粉尘、原料、杂物等;操作人员应着防静电服进行操作; 12、机械设备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障正常运行。高速转动的轴、轮等部位要定期注入润滑剂;13、必须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严禁违规操作; 14、有易挥发性化学危险物品的厂房或仓库应按照防爆要求落实防范措施。 (县消防救援大队供稿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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