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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证明不用开了!江苏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发表时间:2021-01-08     阅读次数:     字体:【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扬子晚报网 更新时间:2021-01-04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门(单位)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针对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新治理模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证难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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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确定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求各地各部门(单位)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坚持成熟一批,实施一批,逐步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范围。水、电、气等公共服务行业办理相关事项提交证明可参照本方案实行告知承诺制。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由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形式审查事项;是否符合或者达到承诺的条件、标准、要求,申请人可以自行作出判断。重点关注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或者社会反映强烈、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的行政事项应当率先推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记者注意到,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已经公布,包括思想品德鉴定、无犯罪记录证明等6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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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提出要规范工作流程。要求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格式文本,并履行公示义务。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或者下载。

《方案》还提出要完善承诺机制。告知承诺制与现行管理制度并行实施,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鼓励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代替提交证明材料的,作出书面承诺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视为申请人已向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照原程序办理,重新计算办理时限。

《方案》强调要强化承诺核查。建立事中事后核查制度,针对证明事项特点、风险等级和信息化建设状况等因素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需要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按照确定的核查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核查,排查不实承诺消除各种隐患。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此外,《方案》要求健全信用管理。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鼓励申请人纠错守信,创造约束有度宽松有序的市场环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曹卢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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