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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
发表时间:2021-06-14     阅读次数:     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响水日报 更新时间:2021-06-14

本报讯 (通讯员 贾 茜)6月11日,市医保局下发文件通知,从6月15日起,全市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切实增强群众医疗保障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调整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起付标准。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参保城乡居民,门诊购买医保目录中直接用于降血糖、降血压药品发生的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在实行基药管理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购买的,基金不设起付标准;在其他二级(参保地三级县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购买的,基金起付标准为100元/年。

调整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普通疾病待遇。一个待遇年度内,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50%,单日基金支付限额20元(含一般诊疗费);在镇(街道)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为2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50%;在其他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为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50%。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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