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朋友: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重要思想,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全面推动我县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响水县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在县城地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自2020年10月10日起我县城重点区域内全面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为了保障您和家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请您自觉遵守禁(限)放规定,不在禁(限)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下列场所和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育、科研、医疗等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通信运营企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单位; (二)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四)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含托幼机构)及其周边100米区域内; (五)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100米区域内; (六)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 (七)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区域内,输气(油)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附近; (八)建筑工地,设有外墙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房屋楼顶、露台、阳台、楼梯、走廊、窗口及居民地下车库(停车场)等部位;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和地点。 下列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响水县城地区北至灌河,西至黄响河、通榆河一带,南至迎宾大道,东至沈海高速。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除禁止燃放的场所和地点外,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逢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向公安机关申请,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需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在禁(限)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存在妨害公共安全、故意伤害、故意损毁财物、滋事扰序、阻碍执行职务等情形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罚款、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 响水县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9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