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明火管理 1.严禁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动用明火。 2.严禁在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动用明火施工作业。 3.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的演出、放映场所观众厅内动用明火。 4.严禁在库房内动用明火。 5.严禁在地下室生产、储存甲乙类易燃易爆物品、使用液化石油气。 6.严禁明火作业人员超过规定时间和范围动用明火。 7.严禁明火作业人员无证操作。
严格用电管理 1.严禁拆改金属配电箱,严禁在配电箱周围堆放可燃物和其他杂物。 2.严禁电气线路使用麻花线,应使用铜芯电缆或护套软线。 3.严禁电气线路铰接,应使用压接法连接。 4.严禁将移动式插座、充电宝电池等放置在可燃物上或被可燃物覆盖,严禁串接、超负荷使用。 5. 严禁将电线未经穿管保护直接穿过或敷设在可燃物上,空调等功率较大的设备应该单独供电,电线独立敷设。 6. 严禁在营业场所、厂房车间、仓库等防火重点部位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炉子、电热毯、电熨斗、热得快等)。 7.严禁安装大于60瓦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高温照明灯具。
严格用气管理 1.严禁将液化石油气钢瓶存放在住人的房间、办公室和人员稠密的公共场所。严禁液化气钢瓶与其他火源同室布置。 2.液化石油气钢瓶与单台燃气灶具之间应使用耐油橡胶软管连接,长度应控制在1.2至2米之间,且不应有接口。 3.多台燃气灶具、供气距离超过2米时,应采用硬管连接。 4.液化石油气不得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 5.气瓶总重量超过100公斤的,应设置独立的气瓶间。 6.气瓶间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使用防爆型电器设备,开关应安装在室外。应配备不少于2具8公斤的干粉灭火器。 7.燃气管道应明设,位置应远离热源,灶前管与燃气灶具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0.5米,且严禁敷设在灶具正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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